
來源:香港紡織報 時間:2010-03-09 13:57:42 作者:楊維漢
香港四大休閒服品牌HANG TEN、Giordano、Bossini和Baleno,全部遭台灣稅務單位認定逃漏營業稅,累計須補稅及罰款共新台幣5億多元,引發業內一片嘩然。
赴外地投資,稅務須關注。
新春甫始,香港四大休閒服品牌HANG TEN、Giordano、Bossini和Baleno,全部遭台灣稅務單位認定逃漏營業稅,累計須補稅及罰款共新台幣5億2900多萬元,引發業內一片嘩然。
該爭端乃源自於四大品牌,於1998年至2003年5月間,在全台廣設的「合作店」經營模式所引起的稅務糾紛。所謂「合作店」,其實是品牌商通過與「合作店」房東簽約,取得場地設立門市,但一切人事及經營管理實務等,皆由品牌商自行負責。「合作店」房東僅從品牌商的銷售收入中,收取約11%~22%作為“租金”。
在2003年以前,台灣財政部只准許百貨公司經申請,且獲核准後,才可以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但「合作店」卻不可以。後經於2003年修法,「合作店」經向稅務單位申請,在查無欠稅紀錄,且獲核准後,也可以「合作店」名義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再由商品的原廠商,按貨值開立發票給「合作店」。目前「合作店」和百貨公司在開立發票的程序,已基本上相同,四大品牌亦自2003年以後,均依新規定正確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在2003年修法尚未完成以前,四大品牌均以為「合作店」的經營模式,與在百貨公司設立專櫃等同,故在申報時亦比照辦理。即當銷售發生時,由「合作店」直接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四大品牌則將應收取之貨款,與應給付「合作店」之“租金”相互抵銷後,僅以差額開立發票。
當時台灣稅務單位認定,四大品牌的稅務申報方式存在瑕疵,因為「合作店」經營模式的本質上,是由品牌商租賃店面並自行銷售服飾;品牌商與「合作店」只有房客與房東之間的單純租賃關係。正確的申報方式,應由收取租金者開立發票予四大品牌;而因銷售所得的稅項,應另由四大品牌作為真正的經營者,依實際銷售發生金額,直接開立發票給消費者。
台灣稅務單位且認為,問題乃源於當時四大品牌的錯誤租稅規劃所致;而不當將營業稅的納稅主體改變或轉移的結果,已確實造成短開發票、有使稅收漏失的事實。因此在釐定罰則時,認定四大品牌在相關交易中漏開、未開發票之稅項,理應補繳之外,依法應再處以三倍的罰款。而四大品牌在給付「合作店」房東租金,卻未取得憑證,則另外加罰。雖然本爭端屬2003年5月前的舊案,但依法規定既住所欠課稅不能追溯免除,故只能仍然按照當時的法規補罰。
由於四大品牌始終認為「合作店」開立發票的方式,並不存在逃漏稅的問題,且帳目和="EN-US">HANG TEN、Giordano、Bossini和Baleno,全部遭台灣稅務單位認定逃漏營業稅,累計須補稅及罰款共新台幣5億2900多萬元,引發業內一片嘩然。
該爭端乃源自於四大品牌,於1998年至2003年5月間,在全台廣設的「合作店」經營模式所引起的稅務糾紛。所謂「合作店」,其實是品牌商通過與「合作店」房東簽約,取得場地設立門市,但一切人事及經營管理實務等,皆由品牌商自行負責。「合作店」房東僅從品牌商的銷售收入中,收取約11%~22%作為“租金”。
在2003年以前,台灣財政部只准許百貨公司經申請,且獲核准後,才可以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但「合作店」卻不可以。後經於2003年修法,「合作店」經向稅務單位申請,在查無欠稅紀錄,且獲核准後,也可以「合作店」名義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再由商品的原廠商,按貨值開立發票給「合作店」。目前「合作店」和百貨公司在開立發票的程序,已基本上相同,四大品牌亦自2003年以後,均依新規定正確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在2003年修法尚未完成以前,四大品牌均以為「合作店」的經營模式,與在百貨公司設立專櫃等同,故在申報時亦比照辦理。即當銷售發生時,由「合作店」直接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四大品牌則將應收取之貨款,與應給付「合作店」之“租金”相互抵銷後,僅以差額開立發票。
當時台灣稅務單位認定,四大品牌的稅務申報方式存在瑕疵,因為「合作店」經營模式的本質上,是由品牌商租賃店面並自行銷售服飾;品牌商與「合作店」只有房客與房東之間的單純租賃關係。正確的申報方式,應由收取租金者開立發票予四大品牌;而因銷售所得的稅項,應另由四大品牌作為真正的經營者,依實際銷售發生金額,直接開立發票給消費者。
台灣稅務單位且認為,問題乃源於當時四大品牌的錯誤租稅規劃所致;而不當將營業稅的納稅主體改變或轉移的結果,已確實造成短開發票、有使稅收漏失的事實。因此在釐定罰則時,認定四大品牌在相關交易中漏開、未開發票之稅項,理應補繳之外,依法應再處以三倍的罰款。而四大品牌在給付「合作店」房東租金,卻未取得憑證,則另外加罰。雖然本爭端屬2003年5月前的舊案,但依法規定既住所欠課稅不能追溯免除,故只能仍然按照當時的法規補罰。
由於四大品牌始終認為「合作店」開立發票的方式,並不存在逃漏稅的問題,且帳目和課稅內容,都經過會計師審核通過。因此,在得知稅務單位認為是逃漏稅時,頗感委屈;在要求稅務單位說明違法事項時,又未得到期待的回應,所以決定據理力爭。雖然,該官司在一審時,四大品牌曾獲勝訴;但在往後多年的覆查、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的判決結果,均屬敗訴。目前,HANG TEN和Giordano已敗訴定讞;Bossini和Baleno雖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但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目前四大品牌擬聯合遞出陳情函,並計劃提請「非常上訴」以求重新審議或申請釋憲,甚致求請政府高層介入。
此案所牽涉的罰款金額鉅大,且雖再審仍敗訴,可見同業在外地投資時,對相關之稅務策略與規劃,必須額外謹慎。為避免不必要之課稅爭議,建議同業必須認真了解投資所在地之稅務法令與規範,遇有對創新經營模式的稅務適法性有所疑慮時,應盡速洽詢所轄徵稅機關,並予確認無誤,始能使經營權益得以維護。
楊維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