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香港紡織報 時間:2009-10-10 12:34:05 作者:香港紡織商會秘書長 黃東銘
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中,向香港紡織商會的訴求作出了正面的回應,將條例第二十九條的相關內容修改。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原先規定“由所在單位支付”,現一律修改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據瞭解,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將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有望今年內可出臺。
香港紡織商會早提相關意見
今年初,香港紡織商會在常務副會長許章榮統籌下成立小組,向各會員徵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的意見(詳見《香港紡織報》第48、49期)。經整理後,亦透過本會永遠榮譽會長兼全國政協委員黃守正於全國政協十一屆二次會議期間,以提案形式呈交中央。
有關工傷保險部份,按《社會保險法(草案)》的規定,當有事故發生時,部份因工傷發生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但用人單位仍需負責包括治療期間的工資褔利、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等等。
而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亦有相同的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本會認為,從實際執行的角度而言,同一事故發生,要由工傷保險基金及用人單位兩邊同時負責,既易惹起爭議,運作亦繁複。
中央順應建議修改條例
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中,向本會上述訴求作出了正面的回應,將上述第二十九條的相關內容修改。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原先規定“由所在單位支付”,現一律修改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據瞭解,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將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有望今年內可出臺。
7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工傷保險條例》的修改向全民徵集意見,這是《工傷保險條例》自
香港紡織商會早提相關意見
今年初,香港紡織商會在常務副會長許章榮統籌下成立小組,向各會員徵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的意見(詳見《香港紡織報》第48、49期)。經整理後,亦透過本會永遠榮譽會長兼全國政協委員黃守正於全國政協十一屆二次會議期間,以提案形式呈交中央。
有關工傷保險部份,按《社會保險法(草案)》的規定,當有事故發生時,部份因工傷發生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但用人單位仍需負責包括治療期間的工資褔利、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等等。
而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亦有相同的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本會認為,從實際執行的角度而言,同一事故發生,要由工傷保險基金及用人單位兩邊同時負責,既易惹起爭議,運作亦繁複。
中央順應建議修改條例
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中,向本會上述訴求作出了正面的回應,將上述第二十九條的相關內容修改。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原先規定“由所在單位支付”,現一律修改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據瞭解,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將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有望今年內可出臺。
商會將繼續反映業界意見
雖然,上述修改與本會對工傷保險的最終訴求 -- 由企業自行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 -- 仍有相當的差距,本會也相信短期內這訴求亦難以實現。但對中央在立法過程和就現有法例作出修改時,都徵詢公眾的意見和採納適當的建議,本會表示讚賞和感到鼓舞。
作為香港紡織業界的團體,香港紡織商會定必一如既往,繼續向中港兩地政府積極反映業界意見及提出建議,為促進兩地紡織業的發展而努力﹗
香港紡織商會秘書長 黃東銘